(2016)赣073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温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温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住石城县,组织机构代码:86092738-3。法定代表人黄庆娣。被执行人温卫平,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琴江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温卫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如发现被执行人温卫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