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立春与于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春,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立春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徐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