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邵东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东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爱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邵东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周官桥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昭,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武,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爱民,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东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混凝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包括:1、金桥混凝土公司所送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李爱民所建房屋第四层存在的大梁及楼面严重开裂与使用该混凝土是否存在关联,如存在参与度关联性多大;3、李爱民房屋补救措施及损失费进行评估鉴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湖大司鉴中心(2015)建鉴字第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了裂缝产生的原因,但未明确裂缝产生与使用金桥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存在多大关联性,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书在估算李爱民房屋修缮处理费用时,将楼面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等非修复开裂费用一并计入损失,原审未作区分认定存在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邵东县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元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