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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鄂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96号原告石某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鄂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