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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春方与曾家明、师宗县五龙乡花桂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方,曾家明,师宗县五龙乡花桂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1168号原告李春方,男,汉族,1977年6月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被告曾家明,男,汉族,现年约50岁,农民,住师宗县。被告师宗县五龙乡花桂村委会。负责人:张老九,职务:主任。住所:师宗县五龙乡花桂村委会花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方诉被告曾家明、师宗县五龙乡花桂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春方负担。审 判 长  马骏淘代理审判员  袁月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侍丽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