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行审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喻冬珍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喻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92号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叶荣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峰,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吴志成,该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喻冬珍,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市监处字(2015)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喻冬珍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于2015年7月起开始经营餐饮店,至2015年10月21日被查获时,营业额7000元,未有盈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条之规定,作出晋市监处字(2015)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餐饮经营活动;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3.处以罚款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晋市监处字(2015)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喻冬珍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晋市监处字(2015)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喻冬珍未缴纳的罚款50000元及滞纳金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楠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速录员 林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