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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昱龙与王冀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昱龙,王冀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7民初825号原告:焦昱龙,男,199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王冀崇,男,199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原告焦昱龙与被告王冀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焦昱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昱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昱龙负担。审判员  张聚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