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晚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晚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011号之一原告:陈晚尔,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理人:周翠华,女,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090274-4,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晚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陈晚尔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晚尔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晚尔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毛宏涛人民陪审员江茂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梦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