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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贺嗣尧诉被告边俊林、陕西金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嗣尧,边俊林,陕西金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744号原告贺嗣尧,男,汉族。被告边俊林,男,汉族。被告陕西金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嗣尧诉被告边俊林、陕西金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嗣尧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嗣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嗣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贺嗣尧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