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396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崔国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