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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396号原告:张某。被告:岳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崔国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