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异28号案外人北京梦地农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0000XXXX。法定代表人郑役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思敏,女,199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执行人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任辛庄村1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933822。法定代表人李红专,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9号院12号楼10层1单元1107。组织机构代码599645920。法定代表人李灵爽,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怀执字第02065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北京城建银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混凝土公司)诉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人建设公司)、北京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房地产公司)一案中,案外人北京梦地农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农艺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农艺生态公司诉称:怀柔法院依据(2015)怀执字第020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亿隆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怀柔青春路支行开立的账户。因异议人农艺生态公司在2015年9月15日与被执行人亿隆房地产公司签订代为采购农产品合同,并于2015年9月17日向亿隆房地产公司账户转账50万元,该笔款项属异议人农艺生态公司所有。故要求怀柔法院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维护异议人农艺生态公司的合法权益。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农艺生态公司向本院提交《栗子树委托采购合同》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一份。经审查查明:因鲁人建设公司、亿隆房地产公司未履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5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城建混凝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9日,本院以(2015)怀执字第020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亿隆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另查明,2015年9月17日,异议人农艺生态公司向被执行人亿隆房地产公司账户(账号×××)转账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执行标的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现本院冻结的账户系被执行人亿隆房地产公司所开立的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案外人农艺生态公司所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北京梦地农艺生态种植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 科审 判 员 徐立辉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