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怡平与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怡平,刘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442号申请人张怡平。被执行人刘爱兰。张怡平申请执行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刘爱兰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怡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爱兰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查询,因房产不宜处置,故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