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58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旺妃阁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与谭成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旺妃阁连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86-588号申请人:深圳市旺妃阁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隔圳东路68号长润宾馆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晓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尧,副总经理。586号案件被申请人:谭成军,住湖南省茶陵县。587号案件被申请人:瞿小平,住湖南省攸县。588号案件被申请人:曾志建,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人深圳市旺妃阁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成军、瞿小平、曾志建劳动争议三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1177-117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深圳市旺妃阁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三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旺妃阁连锁餐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