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83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化德县德包图乡。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66岁,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刘某退耕粮补款已被冻结,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化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