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娟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娟,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初1695号原告魏娟,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吴梦,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斌,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魏娟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娟的委托代理人吴梦、被告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斌立即返还魏娟本金78000元,利息23770.5元,共计1017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斌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斌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6月向魏娟借款60000元并于2011年8月10日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魏娟又为王斌担保借款30000元,因王斌无力偿还,魏娟替王斌还款后,王斌于2012年3月7日向魏娟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后魏娟多次向王斌索要借款,王斌均未予支付。王斌辩称,借款后其将一张朱永生向其出具的20000元的欠条交给了魏娟,用来抵顶借款,应当将这笔钱从借款中扣除。且在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魏娟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魏娟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借条一张,证实王斌于2011年至2012年共计向魏娟借款90000元。王斌对该证据无异议,但在借款后向魏娟还过钱,但是还了多少记不清了。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为:王斌对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王斌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交了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一份,证实王斌于2013年10月15日通过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向魏娟帐户存入10000元,作为偿还魏娟的借款。魏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王斌的这笔10000元还款就是王斌共计向其还款12000元中的10000元。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户名为魏娟,该回单由王斌持有,可以证实王斌向魏娟偿还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11日,王斌向魏娟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魏娟现金60000元(陆万元整),借款人王斌”。2012年3月7日,王斌向魏娟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魏娟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整),借款人王斌”。后王斌于2011年向魏娟偿还现金10000元、于2013年通过银行向魏娟转帐20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通过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向魏娟还款10000元,现下剩68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斌向魏娟借款有借条为证,故对魏娟要求王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斌欠魏娟借款数额为68000元。因双方未对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进行约定,故对魏娟要求王斌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魏娟借款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王斌负担780元,由魏娟负担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