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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117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胡祖娇与黄成叶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娇,黄成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117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胡祖娇。被执行人:黄成叶。关于胡祖娇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成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9.2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成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29.2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