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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郑海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海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民初5643号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白庙村26号,注册号:110229013277432。法定代表人王俊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民,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海存,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海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立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惠民、被告郑海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延庆区延庆镇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业主,居住面积为97.54平方米。我们受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聘用我公司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尚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128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8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郑海存辩称,原告是我们物业管理部门,我是没有交纳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的物业费。我的房屋建筑面积是97.54平方米。我没有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我地下室被水淹后,造成我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没有处理,所以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8月起,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延庆区延庆镇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8月1日-2013年底,该小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25元;2014年1月1日起小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原告每年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但被告郑海存没有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2012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1286元。被告辩称地下室进水时间应当在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服务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案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国土资源局查询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1286元,没有超出实际应付的数额。事实清楚,被告也确认没有交纳该费用。被告认为地下室进水,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不交物业费请求的抗辩,因地下室进水发生在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期间,且被告所述财产损失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海存给付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二年至二〇一五年度的物业费共计一千二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郑海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