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丽忠与陶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忠,陶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忠。被执行人:陶国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忠与被执行人陶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陶国忠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陶国忠在本院尚涉另案债务现下落不明,登记在其名下(共有人康玉梅)座落于本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205、B206、B207、B208室房产及杨舍镇珑山林70#别墅均已设定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陶国忠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丽忠,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丽忠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丽忠发现被执行人陶国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