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靖宇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靖宇,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吴靖宇��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64室。法定代表人杨晓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靖宇与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嘉娱帝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靖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