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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141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4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0日止。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监所刑诉〔2016〕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青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5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看守所与同监室的被害人牟某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用右手一拳将被害人牟某的左侧颧弓骨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州市某看守所服刑期间,与同监室的被害人牟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并打斗,期间用右拳将被害人牟某左侧颧弓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牟某的左颧部挫伤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造成左侧颧弓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情经过,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作用,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罪余刑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区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