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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广龙与陈爱连、周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龙,陈爱连,周文华,陈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882号原告:张广龙,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陈爱连,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周文华(陈爱连之妻),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陈泉龙(陈爱连之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龙与被告陈爱连、周文华、陈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陈爱连、周文华、陈泉龙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唐梅名下坐落于领秀庄园5号楼东3单元15层西户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原告唐梅名下坐落于领秀庄园5号楼东3单元15层西户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二、即日起查封被告陈爱连、周文华、陈泉龙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