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柏生申请执行汤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柏生,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柏生。被执行人汤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合计6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坤暂无财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