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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田瑞木与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田瑞木,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福建莆田市人,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升华路。法定代表人刘家才,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8339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因该案件现在上级法院再审期间,需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6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