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559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某甲决定撤回诉讼,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吕 群代理审判员 殷莉莉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晨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