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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周国其、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周国其,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慧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其,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长塘村黄沙塘组143号。被执行人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其,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熊满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综合费(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从2015年10月23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综合费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综合费率2.7%从2015年10月23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旁金沙村2-11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申请执行费5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