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154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韩某,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