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1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154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韩某,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