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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马道海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海,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796号原告:马道海,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刚,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住所地章丘市。负责人:郭恒斌,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办公室副主任,住该单位宿舍家属区23号楼5单元409号。原告马道海与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埠村煤矿(以下简称埠村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道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8550元(950元×9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埠村煤矿招录的合同制职工,从事采煤工等工作;2015年8月31日因合同到期,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年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该期间为九年)。合同解除后,原告处于失业状态,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月为950元),但在原告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时,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告知因原告所在单位存在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形,原告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只有9个月。被告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应合法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因申请劳动仲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此类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马道海主张埠村煤矿向其支付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导致的失业金损失8550元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道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