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中南与李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南,李咏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初235号原告吴中南。委托代理人黄永红,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咏喜。原告吴中南诉被告李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中南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咏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中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8元,由原告吴中南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