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中南与李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南,李咏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初235号原告吴中南。委托代理人黄永红,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咏喜。原告吴中南诉被告李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中南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咏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中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8元,由原告吴中南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