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乃汉与吴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汉,吴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乃汉,男,汉族,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康均。被执行人吴海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李乃汉与被执行人吴海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海新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乃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0元、执行费9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