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品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品仙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127号罪犯朱品仙,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品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认为罪犯朱品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红英、代理检察员钟亮;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品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朱品仙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品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二0一四年七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品仙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缴交财产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品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