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相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940号被执行人李相兰,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相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李相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去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常 畅审 判 员 王 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青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