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路永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路永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04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兰,该公司员工。被告路永杰,男,汉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子健,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被告路永杰、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李婉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青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