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9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9478号起诉人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太凤住址:昆明市宜良县。起诉人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工程货款910000元整并承担原告起诉之日起到被告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安装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宜良县,原、被告已经对关于合同的争议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原告的公司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