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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与丁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丁彦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35号原告驻马店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北侧西段。信用代码:914117005792040017。法定代表人王四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丁彦超,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佳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彦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佳和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佳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彦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