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严效会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效会,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严效会,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建刚,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淑凤,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文永,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严效会与被执行人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的(2016)京中信执初字00244号执行证书,约定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偿还严效会借款460000元及利息,现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效会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严效会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严效会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严效会发现被执行人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杜建刚、陈淑凤、邢文永、张金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