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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曹贺堂与孙立者、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贺堂,孙立者,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贺堂。被执行人孙立者,被执行人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小军,曹贺堂申请孙立者、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蒋小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贺堂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孙立者名下的车辆、孙立者与蒋小军的房产、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均已经被申请执行人王建昌与霸州市广基伟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孙立者、蒋小军、钊宝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且上述财产正在评估过程当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郑善利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