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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潘晓敏与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敏,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潘晓敏,女。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