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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晓彤诉徐传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彤,徐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彤,女,汉族,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徐传涛,男,汉族,住大庆市。原告王晓彤诉被告徐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传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晓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