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希军与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军,杨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785号原告杨希军,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杨利民,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军诉被告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希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军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希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吕洪涛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