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0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自国与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国,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0854号申请执行人吴自国,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宝华,总经理。吴自国与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灌劳人仲案字(2015)第2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吴自国工资8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财产调查及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被执行人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该公司负责人陈李华、王海因非法集资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本院依申请将涉及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全部移送本院民二庭破产清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现涉及江苏农瑞齐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案件已全部移送本院民二庭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劳人仲案字(2015)第23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朱 刚执行员 周灌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一凡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