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8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胡铭松与梁敏康、冯卉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铭松,梁敏康,冯卉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8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铭松,男,汉族,1974年2月4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敏康,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卉蕾,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胡铭松与被告梁敏康、冯卉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敏康、冯卉蕾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铭松支付合伙利润分红211851.6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从起诉之即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8.89元。因义务人梁敏康、冯卉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铭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敏康在顺德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冯卉蕾名下登记有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名礼阁2204号(产权证号:03××14)、名礼阁2205号(产权证号:03××15)的房产二间,但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且已被另案首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卉蕾在顺德无登记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梁敏康名下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大,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向佛山市顺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无开办经营的企业。2016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11851.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以上因另案已查封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8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