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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辛鑫与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鑫,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158号原告:辛鑫,男,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693392-2法定代表人:段振献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鑫与被告邓州市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鑫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鑫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鑫承担。审判员 胡 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