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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张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53号申请人:高某,女,2003年12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法定代理人:高某1,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国友,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人高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国友驾驶的H4R650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予以扣押。申请人自愿以法定代理人高某1名下的定期存款单和定期存折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国友驾驶的H4R6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