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8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孔某某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8执318号申请人孔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所在地平遥。法定代表人:梁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42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