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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凤刚与大庆市君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刚,大庆市君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刚。被执行人大庆市君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凤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庆萨劳人仲{2014}第104号-1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执行的是庆萨劳人仲(2014)第104号-1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即“第一被申请人(大庆市君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凤刚补缴自2013年4月1日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催缴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是劳动监察部门所担负的一项行政职能,不应由法院民事执行部门负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凤刚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