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阎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阎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4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地址:星子县南康镇南康大道99号。负责人肖建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建林,星子支行风险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阎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诉被告阎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以被告已履约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水林审 判 员 黄 达代理审判员 邹 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