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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东台市宇航奶业有限公司与谢爱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宇航奶业有限公司,谢爱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558号之二原告:东台市宇航奶业有限公司,所住地在东台市台城新东东路64号。法定代理人:丁昌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爱芬,女,1960年12月27日生,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宇航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爱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东台市宇航奶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东台市宇航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燕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