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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谭华友,高长明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华友,高顺福,秦宗余,高丹,高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杨维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抗19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华友,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龙举,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诉人:高顺福(高长明之父),男,1931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诉人:秦宗余(高长明之母),女,194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诉人:高丹(高长明之女),女,1993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诉人:高晗(高长明之女),女,2013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理人:陶长萍(高晗之母),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一审第三人:杨维其,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诉人谭华友因与被申诉人文龙举、高长明及一审第三人杨维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6】500000001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谭华友申诉期间,被申诉人高长明于2016年1月25日去世。经查,高长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高顺福、秦宗余、高丹、高晗,故其诉讼地位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兴华代理审判员  彭四川代理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