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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桂玲与程某某利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桂玲,程某某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桂玲,女,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邯郸市。被执行人程某某利民,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桂玲与被执行人程某某利民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