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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44号司志富诉徐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传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司志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源: